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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炼波与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炼波,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2534号原告宋炼波,男,1981年11月9日,汉族,住临安市。被告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龙岗镇龙都街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62035402X。法定代表人郑嘉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炼波诉被告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宋炼波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炼波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炼波撤回对被告杭州新东林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宋炼波负担。审判员  喻丽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