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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3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与袁丽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袁丽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3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676468332M。负责人:陈楫怀,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袁丽秀,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与袁丽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袁丽秀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丽秀在中国工商银行18×××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期限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甲寅审判员  龚 剑审判员  徐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