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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亚定与被执行人樊英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定,樊英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定,男,52岁,汉族,西安市。被执行人樊英俊,女,49岁,汉族,万荣县。申请执行人王亚定与被执行人樊英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法院作出的(2014)临潼民初字第0249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樊英俊、王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申请人王亚定各项费用共计173022.4元,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9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3日向二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逾期,未能履行。2017年2月24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樊英俊的银行存款,并已支付申请人,现因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22执2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超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