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1民初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湖北京燕食品有限公司与吕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京燕食品有限公司,吕立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830号之一原告:湖北京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汪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6736653068。法定代表人:黄定亮,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吕立梅,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原告湖北京燕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京燕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京燕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湖北京燕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社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汤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