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3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倪美芹、王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美芹,王新军,杨雪梅,刘保染,杨波,徐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3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倪美芹。被执行人:王新军。被执行人:杨雪梅。被执行人:刘保染。被执行人:杨波。被执行人:徐正刚。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艾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