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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香娟与被执行人柳普芬、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香娟,柳普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72号申请执行人:王香娟,女,47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柳普芬,女,38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王鹏,男,35岁,汉族,万荣县。申请执行人王香娟与被执行人柳普芬、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2民初159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告王鹏、柳普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申请人借款及利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逾期,未能履行。经查,发现被执行人王鹏、柳普芬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22执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殿勇执行员  李作义执行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