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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3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姚林杰与姚兴杰、肖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林杰,姚兴杰,肖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3547号原告:姚林杰,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世光,连江县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兴杰,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肖美红,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姚林杰与被告姚兴杰、肖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姚林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林杰撤诉。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姚林杰负担。审判员  何明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 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