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郇志祥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郇志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989号罪犯郇志祥,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罪犯郇志祥曾因盗窃,于2006年5月17日被苏州市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1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7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沭刑初字第08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郇志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郇志祥、吕某、侍左成、周大路退赔各相关单位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7月11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郇志祥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郇志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郇志祥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郇志祥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郇志祥系累犯,且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郇志祥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郇志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方道清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