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西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李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李某,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3475号原告:广西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法定代表人:李某,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某,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柳州市鱼峰区。被告:李某,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柳州市鱼峰区。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主要负责人:李某,该分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被告李某、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已减半),由原告广西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燕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