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施威与吴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威,吴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362号原告:施威,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卢瑞瑜,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晓彤,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吴荇,女,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施威诉被告吴荇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卢瑞瑜、谭晓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与原告有生意合作关系,被告曾借用原告个人信用卡,累计拖欠55412.5元未还,后又陆续向原告借款1350000元。经双方协商确认,以原告生意往来过程中的货款及产品等作抵扣后,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1074119.29元。故此,原、被告于2016年1月6日签订《至2016年1月6日止欠施威借款抵减明细》。此后,被告仅偿还500000元,剩余欠款一直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还款。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74119.29元及支付自2016年7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以及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3466元)、担保费(1767.36元)等费用。被告无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的转账凭证4张,用以证明其分别于2015年3月30日、5月19日、10月9日和10月19日向被告转账合计1350000元。原、被告于2016年1月6日签署《至2016年01月06日欠施威借款抵减明细》,其中载明:至2016年1月6日止,吴荇欠施威人民币1074119.29元,经双方友好协商,吴荇同意欠款在2016年7月5日前还清。本案中,原告确认被告在签署上述《至2016年01月06日欠施威借款抵减明细》后,已向其还款500000元。因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剩余欠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2016年12月16日,原告(甲方)与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经济/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其中约定:甲方因与吴荇借款纠纷事宜,现委托乙方为其代理诉讼和执行阶段的法律事务,同时提供全面法律咨询服务;一审律师费15000元等。同日,原告向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咨询服务费150000元,该律师事务所开具了相应的发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589119.2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为此,原告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支付了保险费1767.36元。本院认为:被告吴荇拖欠原告施威574119.29元的事实,有《至2016年01月06日欠施威借款抵减明细》、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对此,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抗辩,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拖欠原告上述款项至今未归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款项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被告双方并无就律师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的负担问题作出约定,而我国民事诉讼现行体制未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本案中原告委托律师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申请财产保全而支付的保费不是必然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15000元及保费1767.36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施威偿还欠款574119.29元以及支付该款从2016年7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上述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施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14元、财产保全费3466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吴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述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赖丽恂人民陪审员 罗惠敏人民陪审员 胡今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伍珊珊向巍妮(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