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3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霍城县大西沟天山梅野果制品厂与要建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城县大西沟天山梅野果制品厂,要建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2376号原告:霍城县大西沟天山梅野果制品厂,地址:霍城县大西沟苜村南二公里处。负责人:要春贵,该天山梅野果制品厂的负责人。被告:要建平,男,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霍城县。原告霍城县大西沟天山梅野果制品厂与被告要建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霍城县大西沟天山梅野果制品厂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城县大西沟天山梅野果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城县大西沟天山梅野果制品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霍城县大西沟天山梅野果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袁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