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中山好泰八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通联实业总公司、中农信中山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好泰八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通联实业总公司,中农信中山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执异11号案外人卓开明,男,汉族,1959年2月1日出生,住中山市石岐区。委托代理人游珍玲,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执行人中山好泰八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宏基路宏华街9号三楼。法定代表人莫小刚。被执行人广州通联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东国际大厦A附楼22层A座。法定代表人李剑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农信中山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关西路口。法定代表人钱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山好泰八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原名称为广东发展银行清远分行)、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广州通联实业总公司、中农信中山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是(2012)清中法执字第9号,执行依据是(1997)清中法经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1997)粤法经一上字第676-3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农信中山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XX新村X幢40X、40X房屋及位于中山市石岐区XX楼X幢30X、40X号房屋。案外人卓开明对本院查封中山市XX新村X幢40X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卓开明称,其于1993年11月8日与中农信中山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以每平方米人民币(下同)2200元(含办房产证的税费)向中农信中山公司购买位于中山市××区西区××路××大厦商品房××单元××房(后因编排房号问题与李小军购买的40X房调换,原40X房更名为40X房,现已更名为中山市XX新村X幢40X房),其按协议约定向中农信中山公司支付了307,619元购房款,中农信中山公司于1996年将房屋交付给其使用至今。其曾多次催促中农信中山公司依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但中农信中山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诿,1998年,中农信中山公司已人去楼空,杳无音讯。2012年7月26日,其才获悉上述40X房屋于1996年登记在中农信中山公司名下。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133条规定,该房屋属于其个人所有,且其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确权。若继续执行该房屋将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本院中止对上述40X房屋的评估拍卖,甚至解除对上述40X房屋的查封。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民事裁定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书,以及其与中农信中山公司于1993年11月8日签订的《购房主协议书》、房地产平面图,购买房屋的收款收据、供电电力发票、客户用户缴费通知书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本院依据(2012)清中法执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2月3日向中山市国土资源局送达(2012)清中法执字第9号、9-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2)清中法执字第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农信中山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新村××、××房屋及××中山市××区××楼××、××号房屋,并发出请租户在限期内自行搬迁的公告。2016年4月,案外人卓开明对本院上述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后其以向本院请求事项是暂缓(中止)对被执行人中农信中山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XX新村X幢40X房的执行,而不是对本院查封中山市XX新村X幢40X房屋及发出公告,请租户在限期内自行撤走的执行行为有异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裁定,裁定准许案外人卓开明撤回执行异议。另查明,2012年8月7日,案外人卓开明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权等,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农信公司经济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第四条规定的精神,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裁定驳回其起诉。其不服一审裁定,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其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裁定撤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和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指令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此案,案件正在审理中。本院认为,中山市XX新村X幢40X房目前仍登记在被执行人中农信中山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的规定,案外人没有提交购买房屋的纳税证明,银行转账凭证等客观、真实的证据材料,仅提交购房协议书、收款收据等材料,不足以支持上述房屋就是其购买的房产。且异议案件审限只有十五天时间,故仅对现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即形式审查,不对实体权利进行审理。案外人卓开明对房屋的确权可另遁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案外人卓开明请求解除上述40X房屋的查封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卓开明的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晓萍审 判 员 罗邦明审 判 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邓凯旋书 记 员 张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