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4
案件名称
任全明、任光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全明,任光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1683号申请人:任全明。申请人:任光德。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被申请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原告任全明、任光德诉被告章庆洪、魏秀玲、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任全明、任光德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先行支付医疗费6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全明、任光德因医疗费用之急需而申请先予执行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申请人任全明、任光德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章庆洪的驾驶证、肇事车辆鄂S×××××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及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低保证明、交款通知单、预交住院费收据、医疗费发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任全明、任光德先行支付医疗费30000元。案件申请费350元,由申请人任全明、任光德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馥 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