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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诉被告魏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魏某某,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10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城新区南大街座西。法定代表人:杨宗敏,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战岐,该行城关分理处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魏某某,男,汉族。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诉被告魏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于2017年8月9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某、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某、周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魏某某、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王转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容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