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3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赵雷、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雷,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439号之一申请人(原告):赵雷,男,汉族,1980年7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被申请人(被告):魏涛,男,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原告赵雷与被告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雷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雷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魏涛名下长城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鲁J×××××)。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宗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