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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3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赵雷、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雷,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439号之一申请人(原告):赵雷,男,汉族,1980年7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被申请人(被告):魏涛,男,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原告赵雷与被告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雷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雷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魏涛名下长城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鲁J×××××)。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宗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