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10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淡飞林与苏虎英、冀云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淡飞林,苏虎英,冀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045号之一申请人:淡飞林,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苏虎英,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府谷县。被执行人:冀云霞,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淡飞林与被执行人苏虎英、冀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虎英、冀云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淡飞林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24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淡飞林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10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郝钰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