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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6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安市长固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市长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6772号原告:福建省南安市长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官桥镇席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Y9K97XD。法定代表人:王贵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谋川,福建顺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向阳,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表,福建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省南安市长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福建省南安市长固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南安市长固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3元,减半收取501.5元,由福建省南安市长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东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燕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