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50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雅丽与柴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雅丽,柴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5075号之一原告:应雅丽,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陈涛,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青松,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应雅丽与被告柴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雅丽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雅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110元,由原告应雅丽负担。审判员 梁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莫嘉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