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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50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雅丽与柴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雅丽,柴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5075号之一原告:应雅丽,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陈涛,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青松,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应雅丽与被告柴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雅丽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雅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110元,由原告应雅丽负担。审判员 梁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莫嘉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