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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茹韶辉与李新云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韶辉,李新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茹韶辉,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李新云,女,汉族,1953年5月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茹韶辉与李新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2001)汴民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新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茹韶辉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新云名下无车辆、无证券、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新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茹韶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新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茹韶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郝珠霞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郝振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