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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光桂与李劲松、李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桂,李劲松,李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384号原告:徐光桂,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劲松,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李正,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小林,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桂与被告李劲松、李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七年八月九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劲松、李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桂撤回对被告李劲松、李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80元,减半收取8790元,由原告徐光桂负担。审判员  费维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谢瑞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