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光桂与李劲松、李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桂,李劲松,李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384号原告:徐光桂,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劲松,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李正,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小林,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桂与被告李劲松、李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七年八月九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劲松、李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桂撤回对被告李劲松、李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80元,减半收取8790元,由原告徐光桂负担。审判员 费维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谢瑞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