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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兵波与赵志平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兵波,赵志平,陆仙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保119号申请人:宋兵波,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澧阳镇。被申请人:赵志平,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澧县复兴厂镇。被申请人:陆仙桃,女,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澧县复兴厂镇。申请人宋兵波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志平、陆仙桃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宋兵波用自己所有的房产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志平、陆仙桃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查封申请人宋兵波勇所有的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因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