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春荣、孟玲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荣,孟玲梅,郑传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905号申请执行人陈春荣,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景县,证件号码131127198310100544。被执行人孟玲梅,地址景县。被执行人郑传起,地址景县。申请执行人陈春荣与被执行人孟玲梅、郑传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于2015-10-30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67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春荣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玲梅、郑传起。现查明被执行人孟玲梅、郑传起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孟玲梅、郑传起在收入元至本院(户名:;帐号:,开户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