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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郑艳杰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双树农副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艳杰,呼和浩特市双树农副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5执763号之一申请人郑艳杰,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双树农副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瓦窑批发市场南(山丹路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05民初8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2月2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双树农副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