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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谢经年、谢继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经年,谢继广,宋传洗,吴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7执285号申请执行人:谢经年,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申请执行人:谢继广,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申请执行人:宋传洗,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被执行人:吴秋福,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法定代表人:陈炳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经年、谢继广、宋传洗与被执行人吴秋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经年、谢继广、宋传洗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秋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6)鲁1727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胜宇审判员  史永军审判员  康洪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