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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战新与吴会璋、沈杏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战新,吴会璋,沈杏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425号原告:崔战新,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香香,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会璋,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沈杏花,女,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原告崔战新与被告吴会璋、沈杏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崔战新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已无纠纷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战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战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崔战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加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练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