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陈维与陈来、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陈维,陈来,陈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637号原告:章陈维,男,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陈来,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陈志,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章陈维与被告陈来、陈志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争债务已消灭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陈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章陈维负担。审 判 员 刘海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如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