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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陈维与陈来、陈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陈维,陈来,陈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637号原告:章陈维,男,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陈来,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陈志,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章陈维与被告陈来、陈志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争债务已消灭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陈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章陈维负担。审 判 员 刘海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如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