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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巫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巫某某,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105号申请人:李某某,女,住遂川县高坪镇茅坪村店里21号。申请人:巫某某,男,住遂川县高坪镇茅坪村店里21号。被执行人:池某某,男,住遂川县高坪镇茅坪村竹山背12号。本院在执行李某某、巫某某等申请某某林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7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