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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4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培和与王美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和,王美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109号之一原告:孙培和,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正茂,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美超,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正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原告孙培和与被告王美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培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0元、减半收取1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孙培和负担。审 判 长  李 钧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