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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袁钰涵、赵占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钰涵,赵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袁钰涵,女,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法定代理人:袁某,男,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占忠,男,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袁钰涵与赵占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林林审判员  张洪亮审判员  陈文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 培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