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维、王国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维,王国香,叶军平,浙江绿卓科技有限公司,富阳市金平消防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维,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国香,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审被告:叶军平,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原审被告:浙江绿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江滨路36号第3幢。组织机构代码:58028832-9。法定代表人:段工。原审被告:富阳市金平消防检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06870-9,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场路233号2号楼。法定代表人:叶军平。再审申请人刘维因与被申请人王国香及原审被告叶军平、浙江绿卓科技有限公司、富阳市金平消防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4)杭富商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收案后将本案交原承办法官判后答疑,刘维坚持申请再审,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维于2017年8月9日以一方当事人系单位,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维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杜 强审判员 韩 辉审判员 章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