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1执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蒙某某与赵某某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某某,赵某某,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21执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蒙某某,男,生于1969年5月14日,汉族,现住永登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27日,甘肃省永登县人,现住永登县。被执行人:滕某某,女,生于1972年12月8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现住永登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0121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蒙某某支付1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542元及执行费1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蒙,,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滕某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人认可上述事实,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信息,故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国荣审 判 员 金永生代理审判员 蔡忠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