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民终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日本恩斯凯精工轴承有限公司、黄京栋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本恩斯凯精工轴承有限公司,黄京栋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0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本恩斯凯精工轴承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骆克道53-55号恒泽商业大厦15楼1501室。代表人:王训武,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鄢祖锋,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艳,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京栋,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玉山县,现住浙江省绍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令钦,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致远,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日本恩斯凯精工轴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京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10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本恩斯凯精工轴承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日本恩斯凯精工轴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873元,减半收取23436.5元,由上诉人日本恩斯凯精工轴承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善奎代理审判员  张万江代理审判员  单明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