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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锡普、朱桂林等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凤秀,胡锡普,朱桂林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刑初483号自诉人金凤秀,女,195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诉讼代理人范仁涛、岳丹茹,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锡普,男,195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人朱桂林,女,1978年7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自诉人金凤秀诉被告人胡锡普、朱桂林重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金凤秀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胡锡普、朱桂林的刑事自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金凤秀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云妹人民陪审员  黄兰英人民陪审员  周勤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