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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4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崔建丰与丁文超、张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丰,丁文超,张佳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4454号原告:崔建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丁文超。被告:张佳丽,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丰诉被告丁文超、张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继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