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5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502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1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处的房屋[查封价值以270635.21元(人民币,下同)为限),深圳市某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为第***号的财产保全保函,自愿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处的房屋(查封价值以270635.21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琼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嘉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