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仲芬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仲芬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311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仲芬,女,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垫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2月9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仲芬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仲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仲芬与程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李仲芬以营利为目的,自2017年1月起在垫江县X镇门市,经营一台“飞禽走兽机”、一台“捕鱼机”共两台连体游戏机及一台“黑马”水果游戏机,采取上分、退分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其中捕鱼机的标准为10元2000分,飞禽走兽机的标准为50元1000分。2017年2月7日下午,李仲芬、程某在上述门市容留杨某、任某1、龚某三人操作捕鱼机进行赌博,容留任某2、李某、陈某、左某、刘某五人操作飞禽走兽机进行赌博,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从李仲芬处扣押赌资1000元和游戏钥匙1串,从程某处扣押赌资450元和游戏钥匙1把。经垫江县公安局认定,“飞禽走兽机”和“捕鱼机”为十二台功能完好可独立使用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黑马”水果游戏机为一台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仲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任某1、杨某、任某2、李某、左某、刘某、陈某、邬俊、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仲芬的供述和辩解、[2017]第01号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仲芬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13台,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仲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仲芬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仲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捕鱼机”连体游戏机一台、“飞禽走兽”连体游戏机一台、“黑马”水果游戏机一台、游戏钥匙一串,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董延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龙 佳书 记 员 李华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