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0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尹燕雄危险驾驶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燕雄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30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洱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燕雄,男,1980年6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被洱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洱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洱源县看守所。洱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洱检刑检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燕雄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洱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华花、助理检察员胡杨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燕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燕雄持有准驾车型为D的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4月17日下午,尹燕雄饮酒后驾驶云L×××××号小型面包车由茈碧湖镇五充街往洱源县城方向行驶。17时6分许,尹燕雄驾车行至洱源县城滨河路万泰路口以北100米处时,与阿某某停放于路边的云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尹燕雄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洱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尹燕雄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对尹燕雄抽血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09.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尹燕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及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归案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及申请书、现场勘验照片、情况说明、阿某某和尹燕雄的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告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聘请书、[2017]毒鉴字第137号鉴定书、检验结论告知书、证人阿某某、施某某和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尹燕雄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燕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尹燕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对其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尹燕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对其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尹燕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应认定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对其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尹燕雄如实供述所犯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燕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卢燕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