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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万卫星、曹珠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卫星,曹珠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万卫星,男,汉族,1979年10月出生,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曹珠仔,男,汉族,1956年12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万卫星与被执行人曹珠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5)信民一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9,563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付林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