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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冯艳、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艳,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冯艳,女,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沧县。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区阳路3-1号办公楼。本院在执行冯艳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23×××04帐户的存款xxx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毕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