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东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6刑初1013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刘东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1-08-23 文化程度 中专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 住所地 现居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前科情况 2016年10月2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2月1日刑满释放。 强制措施 2017年5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罗小翠 起诉书文号 双检公诉刑诉[2017]963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5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刘东在位于双流区西航港的租住房间里,容留罗某、邱某、何某及一名刘姓男子吸食毒品,后被民警当场挡获。经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对刘东、罗某、邱某、何某的尿液进行检测,上述四人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反应。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辩护人 辩解 (护) 意见 被告人刘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罪。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东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东在原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鉴于被告人刘东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刘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刘 启 洪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肖 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