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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开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开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刑初6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开新,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岑巩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岑巩县。曾因盗窃,于2014年6月22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7〕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开新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呀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开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4月上旬,被告人何开新来到永嘉县瓯北街道五星工业区浙江爱玛鞋业有限公司,溜门进入员工宿舍405室,窃取被害人罗某放在宿舍内的华为手机一部。2、2017年5月7日晚上,被告人何开新来到永嘉县瓯北街道五星工业区浙江爱玛鞋业有限公司,溜门进入员工宿舍417室,窃取被害人方某1放在宿舍内的OPPOR9手机一部。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64元。3、2017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何开新来到永嘉县瓯北街道五星工业区浙江爱玛鞋业有限公司,溜门进入员工宿舍417室,窃取被害人易某放在宿舍内的手机二部。4、2017年5月1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开新来到永嘉县瓯北街道五星工业区浙江爱玛鞋业有限公司,溜门进入员工宿舍405室,窃取被害人罗某放在宿舍内的中华牌硬壳香烟四包。5、2017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何开新来到永嘉县瓯北街道五星工业区浙江爱玛鞋业有限公司,溜门进入员工宿舍315室,窃取被害人张某放在宿舍内的韩魅H10平板电脑一部、华为P8手机一部。经估价,被盗平板电脑、手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710元、367元。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开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方某2、易某、张某的陈述,证人滕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监控视频、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被告人何开新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开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何开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部分涉案赃物已追回,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开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何开新退赔违法所得,返还相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良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卢 琼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