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鱼台县强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马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台县强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马翔,刘双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813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强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南环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795345490X。法定代表人:张强,总经理。被执行人:马翔,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现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刘双锋,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现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7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双锋名下的鲁H×××××号大型汽车、鲁HFH**挂号大型汽车共2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方东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