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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秋雨申请执行彭薇、聂长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秋雨,彭蕊,聂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徐秋雨,女,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蕊,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聂长春,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杜民商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已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款全部给付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凤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 王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