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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优与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秦学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优,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秦学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2民初2642号原告:张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奎,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婞,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成,该公司经理。被告:秦学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优与被告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秦学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韩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苏君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