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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美芹与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芹,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344号原告:张美芹,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南路42号。原告张美芹与被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张美芹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美芹负担。审 判 长  狄邦全人民陪审员  岳焕云人民陪审员  曾慧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苓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