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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龙南县繁荣钢材经销部与钟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南县繁荣钢材经销部,钟义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883号原告:龙南县繁荣钢材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7L84028643T。经营者:曾朝荣,男,1969年10月3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南县龙南镇新生社区南湖曾屋*号,身份证号:362128************,电话:1390797****。地址:龙南县东江乡大稳村105国道旁。被告:钟义成,男,1965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南县繁荣钢材经销部与被告钟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定于2017年8月9日下午3时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南县繁荣钢材经销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水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五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