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镇京民破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镇江环球电子仪表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江环球电子仪表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镇京民破字第1-11号申请人:镇江环球电子仪表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8月8日,镇江环球电子仪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提出已按本院裁定确认的《镇江环球电子仪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请求本院依法裁定终结镇江环球电子仪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镇江环球电子仪表有限公司管理人已完成了破产财产的分配,并向本院提交了破产财产分配报告。镇江环球电子仪表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环球电子仪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邱 凯审 判 员  吴培华代理审判员  陈艳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丽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