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郭茂平、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茂平,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317号申请人郭茂平,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住当阳市,委托代理人易俊(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临沮大道5号。组织机构代码69513332-7。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关于郭茂平与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鄂0525民初106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郭茂平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立即给付货款404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远安县中南硅业有限公司现已停产,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25执3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田育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