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24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24民初361号原告:王某,女,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户籍住址:惠来县,被告:欧某,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户籍住址:惠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自愿,不违背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黄锡辉审 判 员 吴桂强人民陪审员 许汉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曾林琳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