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明秀与李海玉、武安市路飞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秀,李海玉,武安市路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0民初658号原告:赵明秀,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驾驶冀D×××××冀D×××××车。委托代理人:郭振峰,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海玉,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系冀D×××××冀D×××××车的实际车主。委托代理人:贾云锋,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发红,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安市路飞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武安市武安镇东洞村。法定代表人:李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云锋,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发红,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张沄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振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秀诉被告李海玉、被告武安市路飞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秀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秀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赵明秀负担。审判员 王永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燕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